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

来源:惠斯安普   发布时间:2023-05-16   点击量:


1.问:在深交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一定要去现场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规定,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可通过电子系统、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办理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相关办理指南要求。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的,转让双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2.问:个人投资者可否参与主板注册制新股网下询价?
答: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板网下询价,但个人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当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3.问:注册制下首发新股是否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3.2条规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4.问:个人名下有多个证券账户都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该如何进行网络投票?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问:投资者可以就上市公司哪些虚假陈述违规事项要求索赔?
答: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其中“不正当披露”是指,虽然行为违法违规,但由于一般不具备重大性,难以证明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因不正当披露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较少。所以,目前因虚假陈述行为索赔的主要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虚假记载简单来说就是虚构事实;误导性陈述就是在信息披露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将应披露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于其他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比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关联关系,隐瞒股权质押事项,不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大股东减持套现信息,发布忽悠式重组消息等,投资者也有权起诉索赔。

6.问:主板上市公司披露了利润分配方案,有关方案实施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5.3.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7.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时需要发布业绩预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2.2条、第6.2.3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8.问: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答:投资者的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9.问:股票可以赠与他人吗?
答:可以赠予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10.问: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2〕85号文、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计算持股期限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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