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基本信息

来源:惠斯安普   发布时间:2017-09-27   点击量:

关于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基本信息
一、什么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市场主体具有盈利性,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还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的独立和经营权的独立。灵活性,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对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存在于市场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间的关联性 、平等性 、合法性等特征。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

二、市场主体的特征

1、经济性。市场主体应该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2、独立性。市场主体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自主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3、平等性。在市场上,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也是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都是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中都不应有任何特权。

三、市场违规的分类与因素

1、以具体违规主体为分类标准,可将证券市场违规主体分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公司高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主体八个类别。各类主体的违规情况不尽相同。
2、造成或影响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因素很多,我们将其归结为法律因素、市场因素、主体因素和监管因素四个方面:(1)法律因素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相关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猖獗;执法不力是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司法因素主要指对违法违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乏力。(2)市场因素是指证券市场本身滋生违法违规或影响违法违规行为发展的因素。(3)主体因素是指各类市场参与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或可能被违法违规者利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素,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违规主体的违规动机和投资者因素等。(4)监管因素是指在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方面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制约不足的体制性问题。

四、案例

创业环保第一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创业环保(600874)2007 年 7 月 13 日披露,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创业环保 A 股股票的过程中,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由于操作人员失误,将“买入股份”作为“卖出股份”错误买入 7400 股,买入价格为 10.99 元。根据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卖出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再发生买入行为,其买入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 所有,因此市政投资已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将上述股票投资收益 4199.07元划入创业环保的账户。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傅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经证监会查明,合金投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合金投资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及重大担保事项(二)合金投资 2003 年年报未 按规定披露 2003 年 3 项关联交易事项。合金投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3.5 条、第 7.3.9 条、第 7.3.12 条、第 7.4.3 条和第 7.4.9 条之规定,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司订立重要合 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的规定。公司 2003 年年报未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行为均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当事人既是时任合金投资董事长,又是上海星特浩、苏州太湖、苏州美瑞的董事并在上海星特浩、苏州太湖、苏州美瑞调拨资金事项的子公司董
事会决议中签字,对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南京二机床已就调拨资金的事项书面请示了合金投资总部,合金投资总部予以盖章同意,当事人作为董事长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29 号)。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傅忠为市场禁入者,3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监禁入字[2007]2 号)
 
 
华安基金公司、南方基金公司、泰达荷银基金公司未及时行使可转债转股权
上海电力于 2006 年 12 月发行可转债时(下称“上电可转债”),曾设立赎回条款,根据此条款:如果上海电力股价连续 3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由于上海电力股价自 2007 年3月以来就一直高于转股价的 130%即 5.76 元,上海电力于7月13 日宣布8月15 日强制赎回“上电可转债”,赎回价格为103.2 元。8月14日,“上电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226.58 元,以当日上海电力10.12元收盘价计算,其转股价格为 228.44 元。直至 8月14 日,上海电力强制赎回 271190 张“上电可转债”,占其发行总额 10 亿元的 2.71%,这些“可转债”被华安基金公司、南方基金公司以及泰达荷银基金公司持有。上电公司针对这部分可转债行使强制赎回权,三大基金公司因此遭受近 2200 万元的损失。而上海电力在7月13 日至8月13 日的一个月间,曾八次发布《“上电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就此事,证监会基金管理部于 9月5日向各基金公司正式发文《关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电转债事件的通报》,指出这次事件是近年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操作不当而发生的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关投资管理人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不够合格。
 
五、防范与惩治
鉴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其防范和惩治也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多方着手,探讨综合防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尤其是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对策。
在立法层面,继续夯实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文件,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和分级负责的持续监管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最佳公司治理指引》等指引类规范性文件;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水平,适应向常规监管阶段转变的需要,改进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则;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时加以修订,使其更加适应证券市场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
在执法层面,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执法;缩短案件查处周期,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分工,加强执法协同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自律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职能与手段;提高监管技术,创新监管手段。(3)在司法层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困扰证券民事诉讼维权的实体问题;改革诉讼体制,在证券违法领域引入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设立证券专业法庭,建立证券专业仲裁机制;完善相关刑事规范,加大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力度。(4)在投资者教育层面,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动性;突出投资者教育重点,强化风险揭示;整合投资者教育资源,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完善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