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的基本信息

来源:惠斯安普   发布时间:2017-09-27   点击量:

关于内幕交易的基本信息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明显增多;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人员比以前更为复杂;三是内幕交易的手段更趋隐蔽性和复杂性。
三、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四、内幕交易的性质及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⑼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⑽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⑿发行人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⒀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⒂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⑴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⑵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⑶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关于内幕交易的案例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尊师重道有方法 勿以“内幕”报师恩
 资产重组、资产注入、收购资产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处置决定,往往被资本市场解读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资者喜欢打听此类消息,认为依靠这些所谓的“内幕消息”炒股就可以获得巨额收益。但实际上,内幕交易不仅未必能够盈利,内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某大学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内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价。他根据自己以前的学生陈某掌握的内幕信息买股票,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损了41万余元,并且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陈某为G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做中介,宋某与陈某电话联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买入93.1万股G公司股票,价值约716.3万元。虽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抢先“潜伏”进去,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易双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由于市场所预期的重大重组事项不了了之,复牌后,该股票价格受挫,宋某卖出后,亏损41万余元。
  尊师重道有方法,勿以“内幕”报师恩。师恩未报,却让老师赔了钱。不仅如此,宋某的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宋某被处以60万元罚款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这个故事告诉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有关人员所谓的“内幕信息”,更不要主动向有关人员打听此类消息。贸然买入此类股票,既有长时间停牌的风险,也有资产重组失败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此类对公司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打听此类信息,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最终是否盈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内幕消息”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不要简单“听消息”、“听故事”就买入所谓资产重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计打听“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还是应当坚持价值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谓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创造良好业绩的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持续回报的公司的股票。
 
 
 
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
  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
  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 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某、高某某、寻某等移送公安机关。
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爱仕达内幕交易案
  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初,爱仕达与温岭市东部新区人民政府商谈投资事项,谈妥后爱仕达将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利好。 2012年4月17日,爱仕达向政府提交了请示文件。时任温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陈维立负责下发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及制作会议纪要,东部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永进负责起草爱仕达项目协议书,二人因职务关系直接获悉内幕信息。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账户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颜某某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时获悉内幕信息,自己又利用两个亲属账户买入"爱仕达"10.97万股,交易金额99.81万元,盈利8.8万元。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王永进通过岳母"王某青"账户买入"爱仕达"股票4.21万股,交易金额39.88万元,获利4.26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76条和《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对王永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26万元,并处罚款12.77万元。
多渠道传递内幕信息——ST甘化内幕交易案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集团形成收购ST甘化的总体框架方案,2010年11月1日,形成《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并报送江门市政府。经过多次接洽,上市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德力西入主ST甘化后,不仅立刻推出重磅定增方案,而且又揽下了总投资额为38亿元的LED项目,受相关利好刺激,ST甘化的股价涨幅惊人,短短1个多月即实现翻倍行情。
  在德力西重组ST甘化期间,陈汉,王舜夫、王顺林、陈狄奇、姚锦聪、王仲鸣、陈述等7位直接或间接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中,陈汉系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从参与重组工作的德力西董事吴某处获知内幕,组织资金买入75.95万股;王舜夫系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从参与重组工作的德力西副总裁王顺林处获知内幕信息,组织资金买入106.84万股;德力西集团为德信丰益的有限合伙人,德信丰益的合伙人陈狄奇、姚锦聪,投资经理王仲鸣、投资助理陈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悉内幕信息并在期间买入该股,分别买入11.75万股、6万股、2.82万股和5000股,获利明显。
  江门市国资委企业管理科科长张益武在与德力西集团接洽中得知该内幕信息,将该消息告知其妻子,并通过妻子操纵"林海彬"账户买入5.48万股。副科长李焕红与张益武联系得知消息,买入1.94万股。
  2014年6月10日,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桩桩鲜活的案例警示我们,一念之差,千古之恨。在所查处的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当事人多为领导干部、公司高管、资深专业人士,他们的人生奋斗历程并不轻松:李启红,从一名普通的藤艺女工到沿海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女市长;杨治山,从一名普通师专教师到证券行业连续多年的最佳分析师;马乐,从草根出身的寒窗学子奋斗成为基金经理……他们本该在自己的职业和专业领域继续谱写奋斗的轨迹,但都因为共同的关键词——内幕交易,他们的奋斗史戛然而止。
  因一念之差卷入内幕交易等利益纠葛,也许短期内暂时不被察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内幕交易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内幕交易者的人生也会因此留下不可磨灭的污点。
  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